关于我公司诉第二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燕实业集团”)欠款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高民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详见2003年3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中燕实业集团未按判决履行清偿责任,我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中院向被执行人中燕实业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中燕实业集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中院于2003年3月31做出(2003)二中执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及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万零一十元、诉前保全费二万五千五百二十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我公司在2002年4月17日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二中院民事裁定书于2002年4月22日冻结了中燕实业集团持有的我公司国有法人股1000万股。由于目前冻结期限已到而本案尚未执行完毕,二中院再次裁定续冻中燕实业集团持有的我公司国有法人股1000万股,冻结期限为半年,自2003年4月16至2003年10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