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燕集团”)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详见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中燕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高民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件终审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中燕集团应当偿付本公司欠款人民币10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诉前保全费25520元由中燕实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燕实业负担。
    特此公告
    
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