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责任。
    我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工行韶山路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湖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780元,至2004年11月17日止,尚欠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限我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保全费15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我公司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该笔欠款。
    截至2005年3月8日止,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宜。
    特此公告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