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2003年12月和2004年3月该公司先后为武汉巨力投资有限公司共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6月为广东劲业科技开发公司3792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2004年5月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299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合计10782万元,占该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该公司直到2005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
    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9.2条、第9.8条的规定。董事长刘作超、董事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原董事何雪梅、陈江浩,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上述责任人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