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状告公司的起诉书,起诉书称我公司于1997 年底经中国人 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批准发行一年期企业债券,原告为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后在债券兑 付过程中代付了16264358.4元。为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公司偿付该款项及利息2143684.56元,共计18408042.95元。我公司现已向法院提 出管辖异议。
    特此公告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