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接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资产置换增值部分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复函(湘地税函〖2001〗82号),对我公司以固定资产与广州金荔庄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置换,其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 暂不作应纳税收入处理,但其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也不得在税前计提折旧,如果企 业已在财务处理上计提折旧,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