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6.1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