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情况;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2005年10月20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 年10 月20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05 年10 月18 日-2005 年10 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5 年10 月18 日-2005 年10 月20 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5号公司多功能厅。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参加相关股东会的方式: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6、会议议题:
    审议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7、提示公告: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发布三次相关股东会议提示公告,三次公告时间分别为10月13日、10 月14日、10月18日。
    8、会议主持人:张德进董事长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06,954,477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41,330,477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71人,代表股份220,546,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85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070人,代表股份54,922,80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8.86 %,占公司总股本的17.89 %。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中,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65,6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6%;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1人,代表股份8,841,24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6.26%,占公司总股本的2.88%。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1039人,代表股份46,081,56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2.61 %,占公司总股本的15.01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投票表决结果:
项目名称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参会股东 220,546,808 213,415,069 7,094,189 37,550 96.7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165,624,000 165,624,000 0 0 100.00% 流通股股东 54,922,808 47,791,069 7,094,189 37,550 87.01% 表决结果 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股东全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结果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 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4,939,536 同意 中国银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543,193 同意 申银万国-花旗-UBS LIMITED 3,114,519 同意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989,878 同意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2,924,315 同意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2,066,100 同意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 同意 交通银行-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1,670,000 同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1,365,882 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安徽合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修改、表决程序和公告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0日
    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5]第18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的委托,指派张云燕、李鹏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安徽合力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是由安徽合力董事会提议召开。由安徽合力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2005年10月20日上午9:30在安徽合力多功能厅召开。会议通知已提前三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会议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安徽合力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32名,持有安徽合力股份174,465,248股(其中非流通股165,624,000股,流通股8,841,248股),参加网上投票的安徽合力股东共1039名,持有安徽合力股份46,081,560股。上述股东均为截止至2005年10月13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徽合力股东。安徽合力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安徽合力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安徽合力董事会于2005年9月17日编制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具体说明安徽合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05年9月19日进行了公告。后经过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协商,经安徽合力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安徽合力董事会对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的议案及议案修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分类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表决情况如下: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1071人,代表股份220,546,808股。其中,赞成213,415,06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6%;反对7,094,18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2%;弃权37,55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参加本次会议流通股股东共1070人,代表股份54,922,808股。其中,赞成47,791,069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01%;反对7,094,189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92%;弃权37,55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与本次会议决议一致。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修改、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本次会议的催告通知均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公告程序。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安徽合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修改、表决程序和公告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云燕
    李鹏峰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