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30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合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9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 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和金额
    原为:“公司非流通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式作为对价,获得流通权。安徽合力非流通股股东以现有流通A股股本141,330,477股为基数,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送2.2股,按照每10 股送2.2股,则集团公司需送股份31,092,705股。”
    现调整为:“公司非流通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式作为对价,获得流通权。安徽合力非流通股股东以现有流通A股股本141,330,477股为基数,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送2.6股,按照每10 股送2.6股,则非流通股股东需送股份36,745,924股。”
    (二)非流通股股东补充承诺情况
    安徽合力唯一非流通股股东,已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承诺。现补充承诺如下:
    1、承诺将在安徽合力股东大会上提议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并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2、承诺安徽合力在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前提下,2005年比2004年以及2006年比2005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5%;
    如果上述两项补充承诺不能同时满足,则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后,安叉集团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在原禁售期限二十四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禁售期限二十四个月。
    安叉集团的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此次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2、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提高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增加了现金分红的安排和禁售条件,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益。
    3、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我们前次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结论。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就安徽合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本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前述调整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调整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8日
    注:1、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请投资者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点(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