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1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65,695,881股,占公司总股本306,954,477股的53.98%。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的。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良其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