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于2001年5 月 14日起暂停上市。鉴于公司2001年度已实现盈利(经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出具了有保留意见及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了2001 年年 度报告, 根据《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符 合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2002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公司聘请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公司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恢复上市推荐书》 。同时,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恢复上市出具了《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47 号《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 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公司提出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该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核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