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中法破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2005)海中法破字第4-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本公司应偿还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813,313.38元并予以强制执行,以及冻结本公司持有的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1610.30万股股权及其投资收益。
    本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向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了异议。
    根据本公司与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债务重组协议书》和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该事项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