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事项予以公告: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原告)诉中国光大银行(被告)、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人,以下称华侨投资)、北京金都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以下称金都侨业)、北京金马长城房产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委托贷款合同 纠纷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华侨投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美元 一千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第三人金都侨业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5万元由华侨投资和金都侨业承担。本 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