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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ST琼华侨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04-04-05 打印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03)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告)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公司参股比例为25%的子公司,以下称“中平木业”)借款985万美元(诉讼标的为本金10,209,886.86美元,利息7,302,461.78美元,超出本金985万美元部分为利息转本金),公司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科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做出(2003)琼民二初字第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免除公司及中科信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9月23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做出二审判决。上述情况公告于2003年9月27日、2003年10月13日、2003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判决内容

    1、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中平木业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209,886.86美元及利息。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办理)。

    2、改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公司、中科信对中平木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限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232第的规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按一审判决执行(即由中平木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21元,由公司与中科信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关于本案与中科信的关系

    本案担保方中科信除对中平木业担保外,还对公司提供了再担保。同时,由于本案担保事实发生在公司重组前,中科信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故中科信于2002年8月26日为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发展”)出具承诺书,其承诺在北方发展对琼华侨进行资产债务重组的方案获得证管部门批准之前,由于琼华侨的资产负债情况所可能引起的各种经济纠纷,以及琼华侨在恢复上市之后因琼华侨重组前的资产负债所引起的各种经济纠纷概由中科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据以上认为,本案涉及公司的担保债务应由中科信全面负责偿还,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向中科信追偿。

    四、本案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1、本案之借款方中平木业系由原告间接控制,自中平木业成立以来一直由原告委派主要人员进行经营管理。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平木业帐面反映资产总额20531万元,负债总额33665万元(未经审计,负债主要为对原告的借款)。公司对中平木业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16,840,106.31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及坏帐准备。

    2、北方发展、中科信获知本案判决结果后,均表示将积极协商努力,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该担保。目前,双方正为此商议相关处理方案。

    3、公司于2002年度对本案预计了58,002,637.51元的负债,2004年度公司对本案是否增加计提预计负债,将根据公司对本案最终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来进行预测。涉及对中平木业的另一担保案(本金102.43美元及456万元人民币),公司在2002年度对此预计了7,738,781.23元的负债,由于此案已二审判决免除公司担保责任,故公司已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追溯调减了相应预计负债(详见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

    4、根据目前本案的判决结果,北方发展能否继续对公司进行二次资产债务重组尚无法确定。

    5、本案对公司经营仍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否及时、全面妥善解决该担保事项,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

    五、其他事项

    1、鉴于本案对公司影响重大,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及时和相关各方保持沟通和协商,努力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将予以及时披露。

    2、特别提请公司所有股东和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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