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中执字第274号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金懋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所持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584万股,由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证券”)竞买购得1584万股。法院已做出(2003)―中执字第27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通知公司,上述1584万股法人股已于2003年12月17日经司法过户至中科证券名下。至此,中科证券持有公司社会法人股15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有关资料显示,中科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105616.9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