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原告)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一)借款985万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称“公司”)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承担担保责任一案(案件相关情况见公司2003年1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的公告),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209886.86美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免除公司及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息之担保责任。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尚可提出上诉。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