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2月19日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原告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 归还贷款,公司 第二被告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4,560,070元人民币及1,024,021.66美元,截止2002年9月21日的利息1,460,261.79元人民币及585,998.67美元,以及至清偿本息之日的其他利息;
    2、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目前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与本案担保涉讼事项相关的情况公司已披露于2003年1月20日《上海证券报》。
    由于公司重大担保涉讼事项的影响,公司预计2003年度将出现重大亏损。
    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