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原告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 归还贷款,公司 第二被告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告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0,209,886.86美元及截止2002年12月21日的利息7,302,461.78美元 本息合计折人民币145,002,246.74元 、公司及第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目前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
    二、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公司为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担保涉及贷款本金1085万美元及1000万元人民币,第三被告对上述贷款中的985万美元提供了再担保。公司将此担保事项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历年定期报告及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公告)。
    另据了解,原告已就本案涉讼标的之外的其余贷款提起了诉讼,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有关文件。
    三、本案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第一被告系公司参股之子公司,公司参股1000万元人民币,占其注册资本的25%,公司对其尚有17,340,106.31元 截止2002年6月30日,已计提50%的坏帐准备 的应收款项。公司董事会高度关注本案,并已安排专门人员与当事各方进行沟通、协商。本案对公司2002年度利润及今后经营均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认真评估该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本案发展事态,并将就相关情况及时予以信息披露。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