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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ST琼华侨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2002-11-23 打印

    琼信律证字〖2002〗第07号

    特别提示: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初审反馈意见,对2002年8月26日出具的琼信律证字〖2002〗第04号《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说明,并于2002年9月27日出具了琼信律证字〖2002〗第06号《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鉴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琼华侨)于2002年10月19日刊登董事会公告,对原资产重组方案所涉及的相关协议进行了修订,为此本所对琼信律证字〖2002〗第04、06号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调整和归纳,形成本次法律意见书。

    本次法律意见书对琼信律证字〖2002〗第04号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为: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三、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二)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容;(三)本次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中有关本次重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签署时间和生效条件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三、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四)本次资产重组的法律障碍问题"中涉及的北方发展受让新产业及海南物业持有的琼华侨股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了补充说明;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六、本次资产重组的债务处理的合法性"中涉及的南洋投资和北方发展放弃对琼华侨债务追偿权而引起的相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构成的潜在法律风险补充发表了明确的律师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修改后的法律意见书。投资者在阅读和使用法律意见书时,应以本次披露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

    致: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琼华侨")的委托,作为琼华侨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已于2002年8月26日就本次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出具了琼信律证字〖2002〗第04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监管处于2002年9月17日向琼华侨达反馈意见,本所就该反馈意见所涉及的律师需补充的内容部分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认为有必要作下列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行为进行审查判断,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或专业机构的意见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的可行性、股权转让协议和债务重组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合法性等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上报文件的附件,报送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时报告给上交所。本所律师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

    (一)经审查琼华侨重大赠与资产报告书,未发现其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法。

    (二)琼华侨实施本次资产重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1、根据琼华侨于200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的由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保留意见及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琼从会审字(2002)第090号〗,琼华侨2001年度净利润1,144,402.18元,符合《实施办法》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的相应规定,具备PT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基本条件。通过实施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将使琼华侨实现每股净资产为正数,避免出现因资不抵债而被申请破产的法律风险。

    2、通过实施本次资产重组,琼华侨接受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发展)、福建山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山一生物)和张连贵赠与的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制药)合计为69.67%的股份,成为金山制药潜在的第一大股东,由此介入生物制药行业。并使该行业逐步成为琼华侨新的主营业务,替代琼华侨全面停顿的房地产业务,使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资产重组包括股份转让、股份赠与和债务重组等三个方面,北方发展拟通过购买海南新产业投资公司(下称新产业)持有的琼华侨22.28%的股份以及海南物业投资公司(下称海南物业)持有的琼华侨7.59%的股份,成为琼华侨潜在的第一大股东。北方发展及其关联人通过向琼华侨赠与其持有的金山制药的股份,使琼华侨的主营业务转为生物制药。北方发展的关联单位福州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南洋投资)承接琼华侨对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科信)的债务221,462,443.80元,并由南洋投资放弃对琼华侨的追偿权;北方发展承接琼华侨对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下称长城工业)的债务1000万美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用等,并由北方发展放弃对琼华侨的追偿权。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股份产权清晰、重组的债务的发生和延续明晰,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4、本次资产重组有利于琼华侨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明显损害琼华侨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前次资产重组相关情况的说明

    1、琼华侨于2002年5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重大购买资产报告书》,其主要内容为琼华侨向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6.10%股份,同时将琼华侨对中科信的债务剥离给防城港银港物业发展总公司,并将琼华侨对长城工业的债务剥离给中科信。

    2、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5月29日向琼华侨送达《并购处反馈意见》,该意见要求琼华侨补充"建设部同意将以黄龙洞景区门票作为主要收入的黄龙洞股份公司置入上市公司的书面文件"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琼华侨已向建设部提出申请报告,建设部至今没有明确批复,由此构成琼华侨该次重大购买资产事项的审批障碍。

    3、琼华侨为此放弃该次资产重组方案,与此相关的主体已就此达成协议,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之解除协议》、《股权购买之解除协议》、《股权托管终止之处理协议》、《债务剥离之解除协议》、《债务转移及豁免之解除协议》、《债权转移之解除协议》。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主体

    1、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琼华侨(股票简称:PT琼华侨,股票代码:600759),工商注册号为4600001005699,住所为海口市西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孙小钢,注册资本为贰亿零捌佰伍拾伍万壹仟玖佰柒拾肆元,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与经营;能源基础产业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生产,经营有效期至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国税登字460100201270656,地税琼字460100201270656。

    (2)琼华侨原名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一批知名归侨、侨眷发起组建,于1984年8月8日经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公署以海行函(1984)964号批准设立。

    (3)1992年10月4日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琼股办字(1992)32号批复,对琼华侨进行规范。

    1993年3月21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以琼证办函(1993)1号函复,同意琼华侨增资扩股。

    (4)1996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1996)226号批复,同意琼华侨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自1998年以来,公司主营业务全面停顿,因连续三年亏损,上交所于2001年5月8日以上证上字(2001)65号《关于对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决定自2001年5月14日起琼华侨股票暂停上市。2001年7月2日,经琼华侨董事会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上字(2001)99号《关于给予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宽限期的决定》,给予琼华侨12个月的暂停上市宽限期。

    2、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北方发展,工商注册号为3500001001873,住所为福州市鼓楼区东街92号中福广场19层A座,法定代表人王跃仁,注册资本为叁仟陆佰万元,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百货,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工业农业生产资料,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室内装饰,咨询服务,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投资医药业;汽车(含小轿车);(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有效期至二○四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闽地税开发字35010515816648-1号;国税榕鼓楼地字35010515816648-1。

    (2)北方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9日闽政体股〖1997〗51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设立。由南洋环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北方贸易公司、福建国际投资公司、福州液化气公司和董必璋等六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总股本为2000万元。根据福建省南强会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12月22日出具的闽南强古开验字015号《验资报告》,截止1997年12月22日,北方发展已收到其发起股东投入的货币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

    (3)1998年8月,北方发展原股东福建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北方贸易公司、福州市液化气公司、福建国际投资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北方发展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杨豫芬、黄晖、南洋环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寓怀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今和广告有限公司。该转让行为于2000年3月17日经福建省体改委股证处批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办理了变更登记。

    (4)2000年5月北方发展原股东董必璋、杨豫芬、福州寓怀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跃仁、赵君、黄晖。该转让行为于2001年1月10日获得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股份制与证券管理处批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办理了变更登记。

    (5)北方发展2001年8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通过资本公积金600万元转增和货币资金1000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福建海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9月14日出具的闽海验字(2001)第074号《验资报告》,截止2001年9月13日,北方发展的注册资本已变更为3600万元。该增资行为已于2001年9月5日获得福建省体改委股证处批准,福建省工商局为此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1年10月北方发展原股东王跃仁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福州南洋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办理了变更登记。

    截至2002年6月30日,北方发展的股东为:福州南洋投资有限公司、南洋环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君、黄晖、福建金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五家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6.89%、24.50%、12.50%、12.50%、3.61%。

    (6)根据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7月5日出具的天孜京审字〖2002〗232号《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6月30日,北方发展资产总额211,166,815.80元,负债总额为117,837,095.58元,股东权益67,216,131.20元,少数股东权益26,113,589.03元。2002年上半年度北方发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495,340.20元,净利润1,907,433.47元。

    3、海南新产业投资公司

    新产业,成立于1990年9月12日,工商注册号为4600001005012,住所为海口市海府大道89号科学馆前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孙小钢,注册资金壹仟伍佰陆拾万元,经营范围为高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以及科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皮毛制品产品的开发、研究、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专营及危险品除外),建材,电子产品,普通机械,科技咨询及相关业务,科技投资性业务、三来一补业务。营业有效期至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税务登记证号为460100201250866。

    4、海南物业投资公司

    海南物业,成立于1993年3月12日,工商注册号为4600001001667,住所为海口金贸区国贸新村4号楼2-3层,法定代表人王人平,注册资本为贰仟壹佰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和经营,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兴办实业,室内外装修饰,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钢材,五金工具,交电商业,日用百货,纺织品,普通机械,矿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03年3月12日。

    5、福建山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山一生物,工商注册号为3500002001204,住所为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村74号,法定代表人蔡燕峰,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经营范围为对中、西医药的研究,保健品的研究;日用化妆用品、生物工程的研究与开发;对农业、种养殖业、旅游业的投资与开发;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仪器仪表、金属制品、通信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日用百货的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有效期至二00八年六月四日。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国税字35010258178415号,闽地税鼓字35010258178415-5号。

    (2)山一生物原名福建山一农业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4日。2001年2月12日该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山一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对医药生物工程的开发研究;2002年8月,山一生物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由黄晖变更为蔡燕峰。福建省工商局均为此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截止2002年6月30日,山一生物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总额为12,365,363.21元,负债总额为2,150,547.37元。

    6、张连贵

    男,汉族,籍贯为江苏阜宁,1945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为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征射河西路85号,身份证号为320923451024031。

    7、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金山制药,工商注册号为3500001002030,住所为福州市科技园区仓山园十区,法定代表人蔡燕峰,注册资本为叁仟零贰拾玖万元,经营范围为小容量注射剂、软膏剂、透皮贴剂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至二○四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闽地税仓山地字35010470510117-8号;国地税仓山地字35010470510117-8号。

    (2)金山制药前身为南京军区空军福州金山制药厂,始建于1989年,1999年4月由北方发展联合金河文化整体收购变更为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为福州市东街92号中福广场19层B区,法定代表人王跃仁,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针剂、卫生材料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至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根据福州榕信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3月18日出具的榕会师验(99)开字第019号《验资报告》,北方发展和福建省今和广告有限公司分别缴足出资955万元和45万元。

    1999年5月20日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股东增加三名,分别为福州南洋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山一农业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民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壹仟万元增加至叁仟万元。

    2000年11月15日,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南洋投资和福建民生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董微、张连贵、谢联辉和福州科技园仓山园建设发展总公司,

    (3)2000年12月28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0〗39号文批复,同意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以2000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029.7548万元按1:1的比例折成3029万股,剩余净资产7548.41元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原有7个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其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其中北方发展认购1363.05万股,占总股本的45%;福建山一农业综合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认购504.93万股,占总股本的16.67%;金河文化认购247.47万股,占总股本的8.17%;福州科技园仓山园建设发展总公司认购100.87万股,占总股本的3.33%;董微认购449.2万股,占总股本的14.83%;张连贵认购242.32万股,占总股本的8%;谢联辉认购121.16万股,占总股本的4%。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12月27日出具的华鹏股改字〖2000〗第013-3号《验资报告》,截止2000年11月30日,金山制药(筹)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为人民币30,297,548.41元,其中实收股本人民币30,290,000.00元,资本公积金人民币7,548.41元。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此办理了变更登记。2001年12月金山制约获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2002年企业年度检验免审单位》证书。

    (4)2001年1月1日金山制药取得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证号为闽Xz20010006);2001年7月17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证号为C1026),认证范围为小容量注射剂、软膏剂。2001年10月22日经福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取得位于福州市科技园区仓山园十区,面积为278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金山制药拥有福州金山医药有限公司和福建金大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控股子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60%、67%,主要产品为酸萘替芬软膏、胸腺肽注射液等。

    根据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7月23日出具的天孜京审字〖2002〗230号《审计报告》,截止2002年6月30日,金山制药资产总额112,700,493.42元,负债总额为68,377,983.82元,股东权益39,901,265.98元,少数股东权益4,421,243.63元。2002年上半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899,997.22元,净利润1,162,462.68元。

    8、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中科信成立于1989年4月30日,工商注册号为1000001001012(4-2),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钢,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贰仟壹佰叁拾万叁仟陆佰元,经营范围为信托存款、贷款、投资;委托存款、贷款、投资;自有资金的投资及贷款;有价证券;融资租赁;代理业务;担保与见证;经济咨询;保险箱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外汇借款、放款、投资、存款、租赁、担保;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2)2001年5月17日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召开会议,议定中科信转制为证券公司,并形成《会议纪要》。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2〗4号《关于同意筹建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意筹建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工商注册号为1000001000010(4-1),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侠,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亿元,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0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在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办国外卫星发射和国际空间技术合作业务,承包本专业国外工程、境内外资工程等。

    10、福州南洋投资有限公司

    南洋投资,工商注册号为3501002005255,住所为福州市杨桥路289号凤凰酒家内,法定代表人黄柯滨,注册资本为陆仟万元,经营范围为对生物医药、房地产、网络信息项目投资(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有效期至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税务登记证号为闽地税鼓楼地字350102717333937号。截止2002年6月30日,南洋投资的股东为董微、黄柯滨、任威,上述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3%、33%和4%。

    基于上述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主体中,除张连贵系自然人外,其余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之独立法人,均具备本次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或是本次资产重组所涉资产的合法载体。

    (二)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内容

    根据琼华侨提供的文件,本次资产重组包括股份转让、股份赠与和债务重组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股份转让

    (1)根据2002年9月30日新产业与北方发展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新产业拟将其持有的琼华侨22.28%的股份,计4646.4万股转让给北方发展,经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为象征性价格,即人民币壹元。

    (2)根据2002年9月30日海南物业与北方发展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海南物业拟将其持有的琼华侨7.59%的股份,计1584万股转让给北方发展,经双方协商,交易价格为象征性价格,即人民币壹元。

    2、股份赠与

    (1)根据2002年10月11日北方发展与琼华侨签署的《股份赠与合同》,北方发展拟将其持有的金山制药45%的股份,计1350万股赠与琼华侨。

    (2)根据2002年10月11日山一生物与琼华侨签署的《股份赠与合同》,山一生物拟将其持有的金山制药16.67%的股份,计504.93万股赠与琼华侨。

    (3)根据2002年10月11日张连贵与琼华侨签署的《股份赠与合同》,张连贵拟将其持有的金山制药8%的股份,计242.32万股赠与琼华侨。

    3、债务重组

    (1)根据2002年9月30日中科信、琼华侨和南洋投资签署的《债务确认、转移、承接及豁免协议》,琼华侨拟将其对中科信的债务总额为259,842,443.80元中的221,462,443.80元转移给南洋投资承接,南洋投资放弃由此形成的对琼华侨的追偿权。中科信另拟将其债权中的3700万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信达海口办)。按2001年12月18日《债务抵偿协议》,中科信对琼华侨138万元的债权余额继续停止计收利息。

    (2)根据2002年10月10日琼华侨、长城工业和北方发展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琼华侨拟将其对长城工业的债务总额为1000万美元及其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转移给北方发展承接。北方发展承诺放弃由此形成的对琼华侨的追偿权。

    (3)根据2002年4月23日信达海口办、中科信、琼华侨、新产业四方签署的《协议书》和信达海口办的《承诺书》,中科信将其对琼华侨的3700万元债权转让给信达海口办,信达海口办同意立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新产业公司、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琼华侨4646.4万和1584万法人股的冻结。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上述资产重组协议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内容。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本次资产重组所涉交易尚需琼华侨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中国证监会审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及琼华侨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

    2、按照前述两份《股份转让合同》、三份《股份赠与合同》以及一份《债务确认、转移、承接及豁免协议》、一份《债务重组协议》、一份《协议书》等的相关约定,两份《股份转让合同》在琼华侨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方案的通知之日生效,三份《股份赠与合同》在琼华侨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后生效。《债务确认、转移、承接及豁免协议》在琼华侨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接受赠与资产及债务重组方案之日起生效;《债务重组协议》自琼华侨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协议书》在琼华侨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资产重组的法律障碍问题

    1、根据2002年9月30日,新产业与北方发展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新产业拟将其持有的琼华侨22.28%的股份,计4646.4万股转让给北方发展。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246-4号《民事裁定书》和琼山市人民法院(1999)琼山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新产业持有的琼华侨法人股4346.4万股和300万股分别被上述法院冻结。

    为了保证新产业能将其持有的琼华侨22.28%的股份,计4646.4万股顺利转让给北方发展,信达海口办、中科信、琼华侨和新产业四方于2002年4月23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信达海口办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并已就此出具承诺书。

    2002年9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2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产业持有的琼华侨法人股4346.4万股的冻结。

    2002年9月19日,信达海口办已向琼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解除已冻结股份的申请"。琼山市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月八日以(1999)琼山执字第1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产业特有的琼华侨法人股300万股的冻结。

    2、根据2002年8月22日海南物业与北方发展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海南物业拟将其持有的琼华侨7.59%的股份,计1584万股转让给北方发展。

    中科信与海南物业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将海南物业所持有的琼华侨1584万法人股予以质押的登记手续。

    为了支持琼华侨资产重组工作,使其免予退市,中科信作为质押权人,已于2002年7月20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无条件的解除质押申请。

    鉴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发展受让新产业和海南物业持有的琼华侨股份的现有法律障碍能够排除。

    3、前次资产重组方案中,琼华侨拟向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6.10%股份。由于中国证监会要求琼华侨补充"建设部同意将以黄龙洞景区门票作为主要收入的黄龙洞股份公司置入上市公司的书面文件",而建设部至今没有明确批复琼华侨的申请,由此构成琼华侨前次资产重组方案的审批障碍。本次资产重组方案中,北方发展、山一生物和张连贵拟将其持有的金山制药69.67%的股份赠与琼华侨。琼华侨由此介入生物制药行业。由于上述产业为国家产业政策所允许,因而本次资产重组不存在产业上的法律障碍。

    四、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关系

    (1)按照已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新产业和海南物业拟将其持有的琼华侨股份转让给北方发展,合计转让的股份达29.87%,北方发展成为琼华侨潜在的第一大股东,为此琼华侨与北方发展具有关联关系;北方发展将其持有的金山制药的股份赠与琼华侨属于关联交易,按照上交所的《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琼华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事宜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北方发展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其拟受让股份的情况并公告。

    (2)中科信为新产业的母公司,新产业为琼华侨第一大股东,由此中科信与琼华侨具有关联关系,琼华侨对中科信的221,462,443.8元负债转移给北方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南洋投资以及后者放弃对琼华侨的追偿权,属于关联交易。琼华侨将其对长城工业的1000万美元债务及其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用等转移给北方发展以及后者承诺放弃对琼华侨的追偿权,属于关联交易。

    五、本次资产重组的合规性

    1、本次资产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琼华侨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其潜在的第一大股东北方发展及其关联人已承诺将逐渐减少和避免与琼华侨进行关联交易,并不与琼华侨发生同业竞争。北方发展及其关联人与琼华侨实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琼华侨通过获赠金山制药的股份,培植新的主营业务,逐步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况。

    六、本次资产重组的债务处理的合法性

    1、琼华侨将其对中科信的债务221,462,443.80元剥离给南洋投资,并将对长城工业的债务1000万美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用等剥离给北方发展。虽然对北方发展及关联人南洋投资不公平,但体现了潜在大股东北方发展对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的极大支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债务确认、转移、承接及豁免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南洋投资和北方发展将分别承接琼华侨对中科信和长城工业的约2.2亿元人民币债务和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诉讼费的债务,并且放弃对琼华侨的追偿权。根据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包括放弃权利)的民法原理,南洋投资和北方发展放弃对琼华侨的追偿权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南洋投资和北方发展的上述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洋投资和北方发展的债权人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放弃追偿权的行为。由此构成对本次资产重组中债务处理的潜在法律风险。

    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据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结合南洋投资的对外负债金额和相关债权人都较少、其盈利足以偿还其负债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南洋投资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较小;即便其行使撤销权,由于行使撤销权以债权金额为限,因而该项潜在法律风险对本次资产重组的影响较小。

    另据北方发展的资产负债和盈利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发展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是潜在的。考虑到北方发展承接琼华侨的债务是以琼华侨恢复上市和北方发展支付400万元首期款为前提,而此时北方发展已以象征性的价格受让琼华侨6230.4万股股份,成为琼华侨第一大股东,琼华侨亦已受赠金山制药2097.25万股股份而成为金山制药的控股股东,由此,北方发展增强了实力,北方发展的债权人行使的潜在可能性将会降低。

    七、本次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1、琼华侨申请暂停上市宽限期时商定的资产重组方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退出重组以及2002年4月拟实施的资产重组遇到审批障碍,琼华侨均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中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八、其他可能影响到本次资产重组的问题:

    1、根据琼华侨提供的叁份《借款合同》和叁份《信用担保书》获知,琼华侨曾在1992年9月24日、1992年11月28日和1993年10月25日先后为海南合板工业联合有限公司(现名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借款985万美元、100万美元和1000万人民币提供信用担保,根据琼华侨反映,并经本所律师向债权人核实,债权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一直未向其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琼华侨的上述担保已超过保证责任期间。

    2、北方发展成立未满三年,其发起人即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其法定代表人王跃仁在任职期间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显属违规行为,鉴于福建省体改委股证处已对此追认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而且发起人未满三年转让股份的行为距本次资产重组已超过三年,对其有效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会成为本次资产重组重大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北方发展拟受让新产业和海南物业持有的琼华侨的合计29.87%的股份,成为琼华侨潜在第一大股东,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别指引第1号》规定,北方发展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有关材料;并按《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详细报告其控股后的经营、重组计划,对实施该计划过程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予以承诺,报上交所备案。

    4、北方发展、山一生物和张连贵将其持有的金山制药的股份赠与琼华侨,由于北方发展、山一生物和张连贵皆为金山制药的发起人,其赠与发生在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未满三年之时,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但鉴于金山制药于2000年12月由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成,而福建金山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已满三年,考虑到该公司历史延续计算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份赠与行为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限制,该赠与行为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九、本次资产重组所聘请的中介机构

    1、财务顾问:本次资产重组所聘请的财务顾问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主承销资格证书号为:证监机构字〖2001〗317号。

    2、审计机构:本次资产重组所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持有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号为010),具有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资格。

    3、法律顾问:本次资产重组所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该所持有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为99069),经办律师程晓东、项晨枫持有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分别为300782、300783),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琼华侨本次资产重组所涉交易在获得相应的授权和批准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贰份。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晓东

    项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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