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6起《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起诉被告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9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1541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本公司与沈阳市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起诉被告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968万元人民币 截止2002年12月30日 ,判令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起诉被告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宁省工业安装工程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58.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1025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本公司与沈阳市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起诉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起诉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5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483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起诉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1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2714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第一被告均属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通过合法程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