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998年曾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贷款800万元,并由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提供担保,之后逐年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延续至今。现因公司无力偿还此笔贷款,近日,本公司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诉第一被告本公司和担保方第二被告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743303.45元(截止到2003年3月21日)及以后发生的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2003年8月27日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