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由于历史原因,至2001年度报告期末止,已对本公司形成欠款达172,659,255.28元。本公司上届和本届董事会为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曾多次与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协商,均未取得结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问题。
    根据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对本公司欠款的具体情况,2002年12月27日,受本公司委托的律师已正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债务68,414,586.01元,及从2002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由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控股的沈阳宝珑东亚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9,148,213.00元,及从2002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近日公司分别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三收初字第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民三合初字第4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事项决定立案审理。本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