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4日, 本公司曾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新 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要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500 万元, 利息人民币 2469980.00元,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在指定报纸上做过披 露。11月13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本公司胜诉, 不承担上述借款连带保责任。12月24日,本公司接到(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 126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付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 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对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 东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