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总数应向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补偿一定比例的股权。本次股改主要动议人公司第二大股东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辽宁省建设集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本次因向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补偿股份,导致沈阳煤业(集团)增持金帝建设股份共46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0%,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收购是由于本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所至,不存在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性增持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上述股权划转手续。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