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上海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要求 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利息人民币2469980.00元,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材料,上海新绿复兴城 市开发有限公司在1998年8月向上海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浦东分公司借款1500 万元 人民币,期限为7个月,本公司当时的领导人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定于4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最终结果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