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议的《关于受 让中国华源(加拿大)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报告》,本人基于独立董事的判断立场, 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二届五次董事会对该报告的表决,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 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二、作为公司董事, 我们仔细审阅了中国华源(加拿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审计 报告,西南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就本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向有关部门进 行了询问,听取了对有关情况的说明。 我们认为:受让中国华源(加拿大)实业有 限公司这一项目严格遵守了“三公”原则,对双方都是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孙效良、李忠诚、张国清    20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