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对友利公司担保一案,我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明确由其承担本案所有可能产生的责任(有关该案的信息披露详见2002年6月4日与1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对我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我司于近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下称上诉人)的上诉状。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闽经初字第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确认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迳行改判;
    2、判令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和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我司将视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