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司于2002年11月7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司为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一案(有关本诉讼案的信息披露详见2002年6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2002)闽经初字第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我司在1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三方当事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均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书生效。
    因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明确由其承担本案所有可能产生的责任(信息披露详见2002年6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影响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