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6 在厦 门国贸大厦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5人,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何福龙先 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5、拟定了公司2001年度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预案:
    因公司2001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了八项减值准备,追溯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导致2001年初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2001年度公司无法按照2000年年度 报告预计的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经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25,889 ,996.54元,加上2001年初未分配利润-51,702,312.7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 812,316.17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公司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 累计未分配利润亏损数,弥补后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为0。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须经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6、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拟在2002年度分配利润一次, 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根据《公司章程》提取 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将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不低于30%; 分配方式将采取现金或送股 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金股利占股利分配的比例不低于50%。
    董事会保留对以上分配政策根据公司年度发展和盈利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且 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7、增选二名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实际, 公司董事会拟增选 二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提名邓力平先生、阎旭东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请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实行津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建议支付独立董事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的津贴。
    9、本着稳健性原则,董事会同意在2001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对以下项目提取减值 准备:
    (1)鉴于石狮商业城项目的现状,根据该项目可变现价值, 决定再对该项目提 取5,702,816.72元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同时将在合适的时机对该项目进行整体转 让;
    (2)鉴于公司参股的厦门华新房地产公司的现状,公司难以再从该司获取投资 收益及回收投资成本,决定对该项目全额提取2,236,969.72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鉴于公司投资的南方进出口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决定对其全额计提500, 000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以上1、2、3、5、7、8项均须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及事项另行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邓力平先生简历:
    邓力平,男,1954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人大 代表,现任厦门大学副校长,1986-1996年在加拿大学习、工作,获博士学位后, 在加 拿大大学任教。学术研究方面为国际经贸与财政税收,先后出版专著十五本,论文一 百五十余篇。现兼任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对外贸易学会副会长, 福建 省对外经济关系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 经济顾问。
    (2)阎旭东先生简历:
    阎旭东,男,一九六六年九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现 任厦门仁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系主任 助理。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常务 理事、北京中天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原国家土地估价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国家 房地产估价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出让地价审核委员会委员。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厦门国贸集团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邓力平先生和阎旭东先生为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被提名人 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 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厦门 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邓力平先生和阎旭东先生: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的股 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 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董事会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厦门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邓力平,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监会可依 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邓力平    2002年3月27日于厦门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阎旭东,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监会可依 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阎旭东    2002年3月27日于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