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2月21 日在 公司本部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就会计师事务所的 报酬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根据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我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我司就此审计业务向该所支付审计费人 民币陆拾捌万元整,我司承担审计期间的差旅费用。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对此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 所报酬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酬的确定公平、合理。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已于2002年2月22 日与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