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章程》的修改,特提出以下议案: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公司应对经营范围用语进行规范,因此 公司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的描述。
    原《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1、 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转口贸易,承办保税仓库及保 税商品的加工业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厦门特区内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2、 房 地产开发与经营;3、投资;4、租赁、寄售和国外买单提货;5、 外贸信息咨询服 务及技术交流业务;6、国内外贸易业务;7、仓储运输业务;8、 对期货经纪业的 投资;9、房地产管理;10、工程监理;11、装饰装修;12、广告企划;13、 旅游 服务。
    修改后为:公司经营范围是:1、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厦门特区内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对台贸易;2、 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3、批发、零售粮油、定型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生肉及制品、 水 产品、干鲜蔬菜、豆制品、饮料、土畜产品、麻、纺织品、服装和鞋帽、日用百货、 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化工材料、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 机械电子设备、汽车(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 、农业生产资料(不含化肥、农药、种子)。
    二、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一名和副董事长两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修改为:″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和副董事长一至 两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三、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增加两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相应调整其他条款顺序。
    四、原《公司章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预算、投资、审计三个专业委员会。具体运行规则由董事会另行 制订。″
    五、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其第三、四、五、 八、九项修改前为:
    ″……
    (三)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生产经营及人事管理;……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公司内部分配制度;……″
    修改后为:″……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删去原第九项:″决定公司内部分配制度;″
    并相应调整其他条款顺序。
    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其修改前为:
    ″总裁制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见。″
    修改后为: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见。″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