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1年2月27日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应就 1996 年至 1998年上半年间使用减免税批文进口钢材12万余吨一事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 公司已决定不上诉。
    目前公司经营业务一切正常。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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