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司于二00四年四月一日与招商银行厦门分行签订“2004年厦营字第0804080005号”《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厦门分行为我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含等值外币)的“总对总”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一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信人:招商银行厦门分行
    授信申请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额度可使用人:上海启润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国贸纺织品有限公司、厦门国贸茶业有限公司、厦门山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述额度可使用人均为我司控股子公司。
    二、授信额度中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可用于贸易融资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可用于商业汇票承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可用于开立信用证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根据协议,贸易融资、商业汇票承兑与开立信用证额度可分配给额度可使用人使用,具体金额由我司在额度内进行调剂。
    三、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融资利率及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收取的费用,按各借款借据或具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本次申请授信额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00四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2004年厦营字第0804080005号《授信协议》
    2、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00四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