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内容如下:关于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本公司及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326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52%)被轮候冻结,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特此公告。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