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2年2月25日和200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分别发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财政局诉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欠款纠纷案而冻结了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1350万股的公告,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债务担保纠纷一案而冻结了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1858万股的公告。
    近日,由于上述股权冻结到期,集团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继续冻结上述股份共计32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8.22%)的手续,期限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06年6月13日。
    特此公告。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