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接到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对我公司的起诉书以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郑民四初字第55、56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于1999年9月1日向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借款500万元,该笔借款以房产抵押担保。2000年10月30日到期200万元已归还,2001年10月31日到期300万元未归还。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判令我公司⑴归还300万元及利息44.44万元;⑵用抵押财产偿还欠款;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4)郑民四初字第56号):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2、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于2001年12月27日委托中国光大银行纬五路支行向本公司贷款200万元,并由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未归还。河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判令我公司归还300万元及利息19.1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04)郑民四初字第55号):冻结本公司、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以上裁定的执行及以后判决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