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案,依据该院(2004)豫法立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冻结了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85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2%),冻结期限从2004年2月20日至2005年2月20日。目前,法院尚未向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送达有关通知。河南冰熊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7.47%股份,共3516万股,现已全部被冻结。
    特此公告。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