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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2 证券简称:*ST哈慈 项目:公司公告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5-08-13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2000万元借款逾期诉讼案

    本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哈民三初字第159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受理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21,773,190.00元,其中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利息1,773,190.00元,本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列为第一被告。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审理了此案,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2)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773,190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及2005年3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秀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8,875.95元、财产保全费109,385.95元由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9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本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773,190.00万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共计21,773,190.00元)及2005年3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二、关于1700万元借款担保责任诉讼案

    本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哈民三初字第160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受理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为18,507,211.50元,其中借款本金为1700万元,利息1,507,211.50元,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列为第二被告。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审理了此案,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

    (2)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507,211.50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及2005年3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要求被告黄亚清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46.06元、财产保全费93,056.06元由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被告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9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庆安哈慈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00万元人民币。同时,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关于以上借款事项的《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是贷款本金1700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三、关于2000万元借款担保责任诉讼案

    本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哈民三初字第158号)。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受理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黑龙江鑫科高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为21,614,285.00元,其中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利息1,614,285.00元,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列为第二被告。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审理了此案,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2)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614,285元(截止至2005年3月20日)及2005年3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认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

    (3)被告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8,081.43元、财产保全费108,591.43元由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12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鑫科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七五二五,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4年6月11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逾期还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利息。2003年6月12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向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本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关于以上借款事项的《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是贷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自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以上借款已经逾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四、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以上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和未来经营。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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