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6月,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违规向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哈尔滨天业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气相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资金34,210.4万元,占公司2003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6%。对此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既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第7.3.14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李秀峰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李秀峰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