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5年9月13日收到天津市天海集团公司《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应本公司要求,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帐款差异,承诺愿提供相当价值的资产进行担保,且该等资产将不会抵押给第三方,天海集团公司预计并愿争取于2005年底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2005年11月15日,本公司就上述承诺中相关工作的进度情况,向天海集团公司发出《问讯函》。
    2005年12月9日,天海集团公司就相关情况回复本公司。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05年9月13日通报贵公司的《承诺函》拟提供担保的资产,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诉前保权冻结,故原《承诺函》涉及的相关工作,目前已经无法按期在2005年底之前完成。同时,截止目前,天海集团公司尚未向本公司提供冻结通知书。
    以上,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