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维律师和陈毅敏律师就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召开的200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02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资格、 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公司于2002年2月20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
    为此,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837287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7.30%,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抗生素生产线及其相关资产对外投资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此,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刘维 律师    陈毅敏 律师
    200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