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公司将尽快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的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 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 年4月4日- 4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 至11:30、13:00 至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全臣先生
    (六)会议议题:《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总体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46,112,000 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62,400,000 股。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77人,代表股份1064243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76人,代表股份2271234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6.4%,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 % 。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体参与表决方式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837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9%;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2921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47%,占公司总股本的0.2%。
    2、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672人,代表股份2242024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5.93%,占公司总股本的15.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杰律师、汤怡燕律师列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股东类别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06,424,342 102,836,803 3,585,739 1,800 96.63 流通股股东 22,712,342 19,124,803 3,585,739 1800 84.2 非流通股股东 83,712,000 83,712,000 0 0 100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除已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已获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中国银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2000000 赞成 2 中国建设银行-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1811432 赞成 3 中国工商银行-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1285538 赞成 4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1219175 赞成 5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单一类资金信托2005年第22号 1185059 赞成 6 孙军忠 905000 反对 7 吴华东 835098 赞成 8 王若娟 580000 反对 9 中国工商银行-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531301 赞成 10 罗根德 388888 反对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杰律师、汤怡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相关的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程序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委托董事会进行投票的授权委托真实、合法、有效,董事会代表委托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参与相关股东会议的程序合法、有效;网络投票的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