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7日
    ● 除息日:2005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3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6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4年末公司总股本1461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4,611,2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53,556,713.20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7月7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7日
    2、除息日:2005年7月8日
    3、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13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7月7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凭持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红利收据到公司财务部领取现金红利。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五、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 吴伯帆
    联系电话:0791-8169323
    联系传真:0791-8164079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邮政编码:330096
    六、备查文件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