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3日上午9:00在公司新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廖礼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委托代表1名,流通股股东4名),代表股份83722600股(其中非流通股83712000股,流通股1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3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以2004年末总股本1461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5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赣证监函 [2005]9号文件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规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九、《关于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十、《关于续聘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杜新明、詹政两位独立董事任期将于2005年6月23日到期,鉴于公司董事会将于2005年11月份换届改选,为保持本届董事会人员稳定,同时公司对两位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水平、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予以认可,拟继续聘请杜新民、詹政继续担任公司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聘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到期改选之日止。
    股东大会以非流通股83712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非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流通股106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流通股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本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杰、刘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