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16日上午9:00在南昌市五湖大酒店紫荆厅召开,全体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廖礼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名(其中国有股股东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8408470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8371.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7.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江西江中制药厂商标专有权的议案》
    为解决“江中”商标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问题,减除公司与关联方江中制药厂就商标有偿使用的持续关联交易,强化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实施公司品牌战略,公司决定收购江西江中制药厂持有的“江中”牌商标及“中”字徽标专有权。
    经中磊会计师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上述商标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922.28万元,由本公司与江西江中制药厂共同贡献形成,其中江西江中制药厂对该商标的贡献价值为人民币9,339.90万元,公司将按不高于该贡献价值的标准,由董事会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因商标出让方江西江中制药厂与本公司同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表决时,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股东大会以371900股赞成,0股反对,80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受让商标交易事项授权的议案》
    为便于公司受让上述商标工作的开展,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进行交易,在不高于上述江西江中制药厂商标贡献价值的基础上,决定最终受让价格,并签署有关协议,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因商标出让方江西江中制药厂与本公司同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议案在表决时,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股东大会以371900股赞成,0股反对,80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以84083900股赞成,0股反对,800股弃权,其中赞成股份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通过本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陈毅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