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补充报告》、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置换有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就本次公告内容,本公司作如下提示:
    1、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该独立财务顾问已经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出具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2003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补充报告,是对以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补充,原《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然有效。
    3、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结合《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与本次公告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补充报告》进行阅读。
    4、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是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法律顾问。该所已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置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03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本次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以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法律意见书依然有效。
    6、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结合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公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阅读。
    特此公告。
    
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4日
    附件: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置换有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