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提示性公告暨召开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重组委)有条件通过,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并已获批准。本公司股票将于2002年12月16日复牌。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购买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公司2002年10月9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报告书(草案)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主要就公司的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委的修改意见,本公司就上实投资发展承诺承担交易过程中高阳商务中心房产有关土地补偿金事宜作了特别风险提示;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由于对上实大厦收益权及东方商厦房屋租赁收益权之收购成本进行摊销,会对本公司未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的事宜作了特别提示。
    此外,中介机构对其已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经过修改和补充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附件一并公告,投资者在阅读和使用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购买报告书(草案)时,需特别注意两次报告书的不同,并应以本次披露的报告书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