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承接2002年9月27日本公司发布的《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的警示性公告》,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三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钢公司”)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的通知,三钢公司和宝钢集团已获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531号《财政部关于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对财政部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为优化国有资源配置,促进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不锈”)的健康发展,同意将宝钢集团持有浦东不锈8489.9814万股国家股及三钢公司持有浦东不锈34567.1808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实”);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浦东不锈的总股本仍为58754.1643万股,其中上海上实持有43057.1622万股,占总股本的73.2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每股转让价格应以浦东不锈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此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上海上实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并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等法律手续。本公司将会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