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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G实发展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002-04-16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 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 延期通知并公告。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 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十一条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停 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 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参加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必须有本人或受托人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登 记。登记结束后,交公司监事会工作机构确认其身份。身份确认后,由公司证券办公 室发放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并统计每项表 决的股份数。表决票应载明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表决人 等。

    第十五条表决前,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提名监票、唱票等人选(包括监票唱 票负责人),提请股东大会鼓掌通过。有关监票、唱票等工作由监票、 唱票负责人 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应以一人为限。非受托人不得参加大会。受托人 应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在召开股东大会过程中,如股东(包括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代表)对 议案决定有重要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股东大会休会的要求,但必须经到会过半股权 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方可改期进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十九条股东发言须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进行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数不作限 制。

    第二十条股东要求大会发言,应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登记以监事会工 作机构确认其身份然后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股东,一般不予发言。

    第二十一条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行 使股东权力,不得直接干预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 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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