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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G实发展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公告
2002-01-29 打印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不锈)于2002年1月25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了二届七次董事会,出席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全体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200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001年度财务结算报告;关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议案;关 于200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2002年度利润及资本公积金分配政策预案;关于浦 东不锈特钢分厂继续租赁给上海三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用盈余公积金弥补2001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 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和财会字(1999)49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公司于1999年1月1日起改 变了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增加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 值准备的会计政策,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1998年年末数,减 少了未分配利润37,369,267.44元。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2000)25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 会字(2001)17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了追溯调 整法调整了2000年年末数,减少了未分配利润13,157,212.09元。 根据财政部驻上 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驻监字(2001)26号文《关于对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 有限公司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追溯调整了2000年年末 数,减少了未分配利润2,177,271.18元。共计调减了2000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5,334, 483.27元。

    1999-2000年度公司二年盈利数抵冲后,累计到2001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2,939,658.12元,目前盈余公积为54,674,799.94元, 拟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 弥补后盈余公积余31,735,141.82元。

    二、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7,929,021.90元,提取法定公积金55,872.37元, 提 取法定公益金27,936.1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4,851,601.80元, 本年度实际 可供分配利润为-17,006,388.45元。由于公司以前年度追溯调整影响2001年初未分 配利润,同时,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年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也不转 增股本。

    根据2000年度报告预计分配政策现出现差异,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以前年度 追溯调整致使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拟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

    三、2002年度利润及资本公积金分配政策预案

    由于本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与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 意向书》,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同时为了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建议2002年 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董事会保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其作出调整的权利。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 对其中有关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A、对《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作相应修订:

    原公司经营范围:主营:生产、加工、销售各类冷轧不锈薄板、热轧薄板及其 延伸制品;生产、销售煤气(仅限于浦钢公司范围内);经销各类钢材。

    修订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主营:生产、加工、销售各类不锈薄板、热轧薄板及 其延伸制品;经销各类钢材。

    经营范围变更的原因是:公司营业执照在2000年度年检中,公司无销售煤气许 可证,在年检时,工商管理局按规定将煤气销售划出主营业务范围。

    B、对《公司章程》中第五章中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 原第二节董事会往后延 续为第三节,以此类推。新增内容如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四家, 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的人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中国证监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 程原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第九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九十九条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 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C、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三条(现为第一百零六条)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现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D、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二条(现为第一百十五条), 关于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条款,增加:“(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并将原“(三)”和“(四)”款依次改为“(四)”和“(五)”款。

    五、关于浦东不锈特钢分厂继续租赁给上海三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系关联交易,内容详见关联交易公告。浦钢公司出任的董事特作如下声 明后参加表决:站在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上参加本次关联交易表决,保证关联交易 不侵害公司利益。浦钢公司董事表决同意票:4票;本公司董事表决同意票:3票。

    上述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除《关于2002年度利润及资本公积金分配 政策预案》以外,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上海浦东不锈薄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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